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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死刑复核程序改革问题 如何收回死刑复核权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9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刑复核程序改革问题

死刑复核问题是当前司法界的热点问题。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根据这一修改,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将不再拥有核准死刑的权力。对此,社会和媒体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关于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原因、收回死刑核准权之后的进一步举措、收回死刑核准权对死刑数量以及社会治安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部门的同志有各自的见解和思考。在这里,我将就收回死刑核准权的相关问题略陈己见。

一、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重要意义

最初,实务界对于是否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问题是存在争议的。后来,中央初拟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在征求各方意见的过程中,大家的看法也不一样。根据在历次座谈会上所了解的情况,多数学者支持把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而且刑事诉讼法学界对此呼吁已久。如今,最高人民法院终于收回死刑核准权,对于这一举措的意义,人们有不同认识。认为,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收回死刑核准权符合法治精神,意味着死刑案件的刑事司法更加法治化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只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但是,一方面,《人民法院组织法》是1983年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分别于1997年和1996年修订,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沿承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因而,依据新法效力优于旧法效力的法理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关死刑核准权下放的规定应当失效。另一方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尽管也是全国人大通过的,但并不属于我国的基本法,而是处于基本法下位的法律。从这两个层面上来说,当《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产生矛盾时,遵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更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

收回死刑核准权符合程序正义原则

程序正义,亦即程序更加正当、合理。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导致刑事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都由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因此,死刑案件上诉之后,若上诉审维持原判,则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高级人民法院只是在二审裁定书上增加一句“本裁定同时为核准死刑的裁定”,没有任何实质性程序,这种做法剥夺了死刑案件被告人依法应当享有的相关权利,在程序上是非正义的。如今,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程序便与死刑复核程序彻底分开,这使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了实质性,也使被告人接受死刑复核的权利以及再次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程序上更加正义。

如何收回死刑复核权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审限。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应按照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死刑案件复核工作。

最高院死刑复核的方式: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

在死刑复核权回收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书面卷宗材料、讯问被告人和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的意见等内容;

二是、对于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且是针对事实认定提出的案件,法院应当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时间吸收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必须参加的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复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对面的直接审理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远程审理两种方式。实行开庭审理,可以保证控辩双方有效的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特别是辩方可以有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便于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不论是哪种审理方式,均应由3名以上单数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可以经合议庭提请由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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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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