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日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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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废除死刑成为世界范围内发展趋势的时代背景下,面对我国较多适用死刑的司法现实,越来越多的国人开始理性反思死刑的价值,并提出控制死刑的学术主张乃至立法建议。这无疑是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的。令人遗憾的是,我国虽然一直宣示“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然而立法却走着扩张死刑的道路。面对1997年刑法在1979年刑法基础上大幅度增加适用死刑的条文和罪名的立法情势,学者们一度深感无奈和绝望。然而,当司法方式摆脱立法羁绊成为限制死刑的活的方式被挖掘出来时,人们开始兴奋起来。因为立法条文只是纸上的法律,而司法是实际适用法律的实践,是将纸面的法律条文变为法律现实的桥梁,而通过这一桥梁无疑可以达到实际控制死刑的目的。而许多力主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人们,就是期望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集中地控制死刑的适用数量。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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