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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是沪上知名并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创建于1996年,在全国第一次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之时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仅以此表彰在法律服务领域有杰出成就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2010年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在金融、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外商投资的法律服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上海总所以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定位,聚集了一批曾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律师,能糅合和理解不同的不同法系特点和文化背景,熟练运用英语、韩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等多种法律语言为客户提供服务。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首家分所,是经江苏省.........【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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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分类

驱逐出境的程序有哪些步骤 如何应对不同情况的驱逐出境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8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驱逐出境的程序有哪些步骤

  世界全球化已经很多年了,所以现在我们去国外旅游或者定居不是难事,外国朋友来我国也同样如此,但是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制度不能犯法,如果犯法了就很有可能被驱逐出境,那么驱逐出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驱逐出境的程序有哪些步骤驱逐出境的方式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驱逐出境的适用范围


  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应依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结果单独处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处以主刑和附加刑,对此,刑法专门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驱逐出境的程序有哪些步骤


  驱逐出境亦称逐出国境。在中国,指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可以独立适用,亦可附加适用,附加适用时应存主刑期满后执行。在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等国,驱逐出境属于一种保安处分。强制在中国进行了违法活动,尚不够追究刑事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离开中国国境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宣布执行。


  三、驱逐出境的方式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这一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即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根据难民公约规定,国家如驱逐难民应遵循两项原则:


  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不得将难民驱逐出境。即使因此理由驱逐也应按照法律程序作出判决,并给予难民一个合理的期间,以便取得合法进入另一国家的许可。


  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害该国安全,或者难民已被生效的判决确认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害,该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由于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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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不同情况的驱逐出境

  核心内容:其实驱逐出境是属于为一种强迫性的行为,让外国人离开本国的处罚方式,面对着这方式需要怎样的司法适用主要的要件情况的呢有着哪些必然的要求下文与您一起详细进行探讨,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本国国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刑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刑罚制度中的体现,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在我国的境内存在危害我国国家和公民利益之虞,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单独判处或者附加判处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根据我国刑法之规定,只要犯罪的人是外国人,不论其犯何种罪,法院都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其适用驱逐出境。一般而言,对于罪行较轻,但又不宜继续滞留我国境内的,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对于罪行较重,需要判处一定主刑的,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在驱逐出境刑的具体适用中,还存在以下需要重点研讨的问题。


  第一,是否能够对所有的外国犯罪人适用驱逐出境刑在我国刑法中,驱逐出境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它的适用对象只限于犯罪的外国人,具体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对于犯罪的中国人包括港澳台人员均不能适用驱逐出境。但是,在适用驱逐出境刑时,是否应对不同情况的外国犯罪人加以区别我国刑法学界对此存在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犯罪的外国人都可以成为驱逐出境的对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并非所有犯罪的外国人都可以成为驱逐出境的对象,有些犯罪的外国人不宜划在被驱逐出境的对象范围内,例如在我国已经居住了一代以上的外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驱逐出境的对象应明确为;犯罪的外国人;。具体来说,这些外国人既包括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的外国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外实施我国有权管辖之犯罪的外国人。即使在我国具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国外实施国际犯罪,在该外国人进入我国境内后,我国仍可对其处以驱逐出境刑。因此,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我国有权对所有的外国犯罪人适用驱逐出境刑。但是,从刑罚个别化的视角来看,对于已在我国长期居住,尤其是在我国建立家庭的外国人,不宜判处驱逐出境刑。


  第二,对外国犯罪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否能够附加驱逐出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判处外国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驱逐出境的情况。但有学者指出,对于外国人犯罪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附加驱逐出境。


  不应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但还应就此问题展开深入分析。一方面,对于外国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即使其以后被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也不应附加驱逐出境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仍可执行死刑。如果对外国犯罪人在判处死缓的同时附加驱逐出境,就等同于排除了死刑执行之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外国犯罪人判处无期徒刑的,也不宜附加驱逐出境。因为外国犯罪人也存在不被减刑、假释,而执行终身监禁的情况。如果判处外国人无期徒刑附加驱逐出境,就意味着无论其入监表现如何,必须予以减刑或假释。尽管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外国犯罪人通常得到减刑或假释,但我们不能预先对其行为作出判断,而无视其入监后的现实表现。对此类外国人被刑满释放的,我国完全可以依据及其细则之规定,通过不予换发外国人居留证或宣布其作废等手段,责令外国人离开我国境内。


  第三,对外国犯罪人判处主刑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如何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外国犯罪人先行执行驱逐出境的情况。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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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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