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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保险诈骗罪无罪辩护的证据怎么收集 伪证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保险诈骗罪无罪辩护的证据怎么收集

  保险诈骗罪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那么保险诈骗罪无罪辩护的证据怎么收集呢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保险诈骗罪是随着保险制度建立和保险业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类新型经济犯罪,那么保险诈骗罪无罪辩护的证据怎么收集呢为您详细介绍。


  保险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经过庭前调查阅卷,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不是保险诈骗罪规定的适格的主体。


  秭检刑诉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湖北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金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但该条款规定的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而本案保险合同的标的物为鄂E99031小货车,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投保人是车主李某,而并非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由于保险诈骗罪是特殊主体,该条款规定的犯罪主体仅限于投保人。李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虽为父子关系,但李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驾驶员资格,且本案不存在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二.保险诈骗遂能否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应以情节是否严重为判断标准,本案中数额较大尚不构成情节严重,不能定罪处罚。


  首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收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这里所说;骗取保险金的;是指犯罪达到既遂状态,即已经骗得保险金到手。也就是通常所指诈骗一类财产型犯罪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不仅规定了保险诈骗罪法定的五种行为方式,还明确规定了Σ害结果;骗取保险金;作为犯罪既遂的条件,因此保险诈骗罪符合结果犯的特征。本案被告人虽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但尚骗得财物,不能适用该条之规定。


  那是否能骗得财物就一定不能定罪处罚呢非也。根据 1996 年 12 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6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获取财物的,是诈骗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1998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也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从两院的司法解释中看出,保险诈骗遂应否追究刑事的标准都是看情节是否严重。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何为情节严重该解释虽明确规定,但在同类财产型犯罪中早有规定。本案;数额较大;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项规定:;盗窃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这里明确规定了数额巨大是作为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同时,《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也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由此可见情节严重至少要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数额较大只是一般情节。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意欲诈骗安邦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金3万余元,数额较大,但尚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第6款之规定不能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规定的犯罪主体,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作为保险诈骗犯罪遂,尚达到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标准,不应当对被告人王某某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酌情采纳!


  辩护人: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律 师:何 训 德


  2012年2月15日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保险诈骗罪无罪辩护的证据怎么收集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保险诈骗罪作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由律师根据案情确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保险诈骗罪无罪辩护的证据怎么收集有了一定的了解。







伪证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3、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指使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出具证据和出庭作证,是作假行为,这是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当中,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出具证据和出庭作证的行为,被控诉机关指控是被告人黄某所指使的作假行为,我们认为这是对行为性质定性的错误。被告人黄某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让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出具证据和出庭作证的行为,恰恰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的表现。并且,事前,被告人黄某与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并不谋面,何来指使之说。所以控诉机关的指控是认定事实错误。


  4、控诉机关指控证人禤某峰在莫某军盗窃案一审出具的证据是虚假证明,这是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当中,控诉机关在起诉书当中提出,对于证人禤某峰在莫某军盗窃案一审出具的证据是虚假证明,但是,根据一审判决,只是认定证人禤某峰的证词没有佐证,不足以证实莫某军没有作案时间,并没有明确认定这份证词是虚假证明。所以,起诉认定事实错误。


  二、控诉机关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错误的,从证据分析和运用及采信上来说,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的事实,由于其赖以认定的证据没有同时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属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按照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理论和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而,一份有效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现结合刑事证据学的相关理论,对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的几个方面的证据进行具体分析,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本案当中,控诉机关提供的同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由于没有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因而不能具有证据的证明效能和证明力,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


  本案当中,控诉机关主要的、重要的据以定案的证据有同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这些都是当事人,因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产生的,这些证据从侦查的角度来说,只能算是一种纯粹的证据线索,仅仅是一种线索,唯此而已,而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它们并不是证据本身,因而也就不具备应有的证明效能和证明力。也就是说,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现分析如下:


  莫某平、禤某峰的供述和张某莲的证词不足以采信。


  莫某平、禤某峰的供述和张某莲的证词不足以采信。理由有四点:一是三人当中,莫某平是莫某军的父亲,张某莲是莫某军的亲姨,禤某峰是莫某军的邻居,三人本身及与莫某军有人身亲属上的利害关系,本能上也会为莫某军作假证。二是其二人是本案的同案被告人,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为了推却,可能将强加于被告人黄某。三是莫某平、禤某峰和张某莲三人之间本身就有利害关系,其证词天然对被告人黄某不利。四是禤某峰的供述和张某莲的证词在法庭上和公安机关相互矛盾。


  莫某军的证词不足以采信。


  莫某军的证词不足以采信,理由有二点。一是程序违法,二是莫某军在被告人黄某所作的四份笔录,特别在2008年1月2日的笔录当中,在被告人黄某没有了解相关的案情、阅读案卷和接触证人之前,莫某军就明确的说明了其中的2006年的二笔没有进行盗窃,当时,其本人在广东打工,没有作案时间,也就是说,不存在被告人黄某先入为主,为莫某军开脱,找人作假证的可能。


  姚某佳、史某明、禤某文、梁某生等其他人的证词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某所谓的实施伪证的行为。


  本案当中,还有姚某佳、史某明、禤某文、梁某生几个证人,他们的证词只是证实了被告人黄某与证人的接触过程,并不能直接证实被告人黄某实施所谓的伪证的行为。也就是说,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某是事前明知是假证,又如何;指使;证人作假证的。


  2、控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由于没有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在来源和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因而不具有证据的证据能力,不能对本案的证明对象进行完整而全面的证明。理由与事实如下:


  侦查机关在二审阶段对莫某军进行讯问不符合法律程序,其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本案当中,莫某军盗窃案已在二审阶段,侦查已经终结,侦查机关在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是不能对作为被告人的莫某军进行讯问的,否则,就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作为将莫某军的供述作为证人证词提供,作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告知证人作证的法律,而不是讯问笔录,所以,这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并且,从问话内容来说,基本上也是盗窃案的案件事实,也有大量诱供的痕迹的。所以,侦查机关在二审阶段对莫某军进行讯问不符合法律程序,用讯问笔录作为证人证词使用,也是违反法定程序,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的立案、侦查和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本案当中,对于被告人黄某而言,是以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在侦查分段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的,直到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都没有变化罪名。但是,到了起诉阶段,控诉机关却以伪证罪对被告人黄某进行起诉,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黄某的伪证罪,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却直接用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名侦查的证据进行起诉了,这显然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以此侦查的证据当然不能作为被告人黄某涉嫌伪证罪一案的定案依据。3、控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因而对本案案件事实没有证据力,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因而也不能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要求,也是作出有罪判决的具体标准,也就是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要求。本案当中,控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上述的证据材料,而它们在证据学理论中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在证据效力上它们只是机械地证明某一事实的部分而不能证明事实的整体。即:有证人在本案中作伪证。而本案证人而对于本案控诉机关指控的关键事实和全部事实,即:伪证是被告人黄某和莫某平指使证人作出的虚假证明。对于这一整个过程和全部事实无法进行充分的、确实的证实。所以,本案现有的证据根本就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条和证明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凿、充分的刑事证明要求,不能证明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故不能对被告人黄某定罪量刑。


  4、莫某军的问话笔录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没有作伪证的犯意和事实。


  在2008年1月2日黄某对莫某军的问话笔录当中,莫就已经明确提出2006年的二单盗窃不是他做的。这个时间之前,被告人黄某就没有就案情接触过莫某平或是其他证人,也不能存在与莫某平合谋,以作假证来为莫某军进行开脱。也更不可能让莫某军说在2006年6月到12月在广东打工,从而,没有作案时间。所以说,莫某军的问话笔录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没有作伪证的犯意和事实。


  所以,我们恳请人民法院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宗旨,对控辩双方所提供的全部证据,依法审查,公正采信。


  三、本案被告人黄某辩护工作疏忽,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方与控诉方是对立统一关系,那就是尽管我们分别处在彼此对立的立场上,彼此观点不可避免地存在无法统一的分歧,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所追求的刑法价值却是始终统一的,即是;三点一线;,也就是控诉方、辩护方、审判方,也就是检察院,辩护律师、法院这三个方面,在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在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更应当注重罪罚相当,保障犯罪的人受到法律规定的相应的刑事追究。保障不犯罪的人不被追究法律规定的刑事。这也是殊途同归,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也是刑事辩护的全部意义和核心价值所在。本案当中,被告人黄某在收取微薄的律师费之后,尽职尽责,为被告人调查收集罪轻的证据,也是其履行辩护职责的充分体现。而他因为辩护工作疏忽,没有到实地去调查复核,导致证据失实,这也是与故意伪造证据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不应当以犯罪论处。请法庭明辩是与非,罪与无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有妨害作证罪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本案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


  保护律师的权利,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律师权利保护的越多、越好和越完善,就越给彰现一个社会和国家的法律的文明和进步。本案的审判结果,将会对梧州市,及至整个广西的刑事辩护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所以,同样作为一名律师,同样作为一名辩护人,在这庄严的法庭上,在这耀眼的国徽下,在这公正的天平下,我们满怀着崇敬法律尊严和期盼司法公正的心情,恳请人民法院详查明察,分清是非,及时处理,公正裁决,依法宣告被告人黄某无罪。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上述辩护意见,请法庭在评议本案时给予充分的考虑和采纳。


  上述就是对伪证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进行的解答,伪造证据是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伪造证言、证物对案件的影响是比较大的,所以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就要求证人对证据真实性作出保证。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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