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http://www.qgzmxsls.cn/

法律咨询热线

18962400329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18962400329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是沪上知名并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创建于1996年,在全国第一次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之时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仅以此表彰在法律服务领域有杰出成就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2010年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在金融、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外商投资的法律服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上海总所以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定位,聚集了一批曾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律师,能糅合和理解不同的不同法系特点和文化背景,熟练运用英语、韩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等多种法律语言为客户提供服务。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首家分所,是经江苏省.........【查看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在中国——夹缝中求希望 侵占罪无罪辩护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现执业于,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无罪辩护在中国——夹缝中求希望

无罪辩护在中国--夹缝中求希望 应该承认,在时下的司法环境中,无罪辩护走得相当曲折。罗伯特杰克逊曾说:在被定罪之前,享有自由的传统权利许可被告人不受阻碍地准备辩护并防止在定罪之前遭受惩罚。 但实践中由于无罪判决率用来评价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质量的高低,造成



  无罪辩护在中国--夹缝中求希望


  应该承认,在时下的司法环境中,无罪辩护走得相当曲折。罗伯特·杰克逊曾说:;在被定罪之前,享有自由的传统权利许可被告人不受阻碍地准备辩护并防止在定罪之前遭受惩罚。; 但实践中由于无罪判决率用来评价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质量的高低,造成全国自上而下,对无罪判决率的追求空前高涨,上级领导、本院领导、部门领导一再三令五申,有的检察机关把;若干年没有无罪判决;作为成绩大肆宣传,一些检察机关甚至将无罪判决率与评优、奖惩和升迁直接联系起来,从而造成和助长了检察官、公诉部门乃至检察机关对无罪判决率的过分追求。而法院往往因受到社会氛围、制度牵制的影响,作出无罪判决障碍重重。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在中国,成功的无罪辩护可以说是凤毛麟角。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1993年至1997年,五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437426件,其中,免予刑事处分的只占1.42%;宣告无罪的占0.43%。直至1998年2002年,比例才有所提升。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五年来,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81.9万人,占25%,对不构成犯罪的1165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17870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体现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的办案精神。


  但是好景不长,在2002年之后,无罪辩护及其成功率在中国又呈下滑趋势。据《最高检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指出,无罪判决率由2002年的1.8‰下降到2005年的0.49‰ 。


  应该坦然,现实中,法官作出无罪判决可谓;难于上青天;,是否应当作出无罪判决,是否应当采纳无罪证据,往往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社会氛围、制度牵制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控、审机关是重配合而轻制约的,形成了无须戳破的;秘密;---公检法是一家。由于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而法院的无罪判决会又被作为衡量侦检机关是否办了;错案;的标准,进而作为决定侦检人员国家赔偿的根据,因此法院判决无罪时通常会很;慎重;,往往主动考虑侦检机关的现实利益,十分注意与同在党的领导下的公检法机关的协商解决。这种公检法内部协调的制度在一些地方作为经验来介绍。法院拿到案件后,先进行审查,觉得有问题,就先让检察院先撤回去,另作处理。实践中存在的;实报实销;、对在押被告人判处缓刑、允许检察机关撤诉的做法,就是折衷的处理方式。法院作出这种处理后,侦检人员得以逃脱;错案;,单位也不必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被告人也能够从羁押当中解脱出来,一般也会;适可而止;、;见好就收;,接受这种处理结果。







无罪辩护在中国--夹缝中求希望 应该承认,在时下的司法环境中,无罪辩护走得相当曲折。罗伯特杰克逊曾说:在被定罪之前,享有自由的传统权利许可被告人不受阻碍地准备辩护并防止在定罪之前遭受惩罚。 但实践中由于无罪判决率用来评价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质量的高低,造成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订颁行后,许多人欢呼雀跃,以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可以大显身手了,但新法实施以来,与人们的期望大相径庭,刑事辩护遇到的障碍越来越多,律师的刑事辩护越来越难。一些执法人员法律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簿,但特权思想严重,他们将司法机关作为;衙门;,往往在律师身上显示其作威作福的权力,当律师在庭审辩论中提出不同或新的观点或论据后,就极力压制和打击。甚至将法庭上的冲突直接带入案件的处理中,想当然地搬来《刑法》第306条律师刑事辩护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向辩护律师横空刺出的一柄达摩克里斯利剑;,高悬在辩护律师头上,随时准备落下。在有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中,一旦出现证人拒供、翻供、串供等情况,就怀疑是辩护律师在捣鬼,是律师暗地诱使造成的。辩护律师因为推翻了控方的指控,或者提出来与控方不同的证词,就被认为提供了伪证,而以;伪证罪;、;包庇罪;、;妨害作证罪;使律师身陷囹圄。据有关统计,律师因办理刑事案件而蒙难的案件直线上升,仅《刑事诉讼法》修订颁行后的一年多,全国就有一百多个律师被抓被判。例如,1997年3月,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刘正清律师受一被指控受贿罪的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上诉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刘律师作了调查,认为被告人获得的2万余元款项,属于借贷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云溪区检察院认为,由于刘正清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多份证言,导致证据冲突、混乱,致使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重审的。是律师引诱的结果。1997年11月5日,刘律师作完该案重审辩护后,刚走出法院大门,即被检察院以;问话;为由,强行带至检察院,随后,以;妨害证据罪;批捕。案件发生以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与全市旁听律师发生严重的冲突,多名律师被殴打、扣押。后到了1998年3月,检察机关才撤销了该案件。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风险还有来自对方当事人的。因代理案件被对方当事人毁容者有之;抠出眼珠者有之;还有来自自己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例如,2004年,在河南省原阳县发生的辩护律师被错误逮捕,就是因为这位律师忠于律师职业纪律和执业道德,没有按照当事人家属要求为被告人串供遭到陷害,而招来的牢狱之灾。


  公安、检察机关的错抓、错拘,对方当事人,甚至自己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打击报复,造成了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普遍的恐慌心理:为被告人辩护而自己却反而成为了被告人,以致于使刑事辩护成为律师执业的雷区。一些律师直接宣称不办理刑事辩护业务,有的律师事务所为了防范实际上防不胜防的风险,将不办理刑事案件作为一项纪律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律师的参与率下降,不到30%,使得原本就非常幼稚的刑事辩护制度遭到了毁灭性打击!难怪有律师由衷感概,;在中国现阶段做律师是最难的,比什么时候都难,比哪个国家都难。;当然,这并不是说律师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在律师队伍中,难免;鱼龙混杂;,出现个别的;害群之马;,有的确实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犯罪,受到一定的惩罚也不冤枉,但有的人对个别律师涉嫌犯罪幸灾乐祸,他们大肆渲染,大做文章,趁机贬低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形象。







无罪辩护在中国--夹缝中求希望 应该承认,在时下的司法环境中,无罪辩护走得相当曲折。罗伯特杰克逊曾说:在被定罪之前,享有自由的传统权利许可被告人不受阻碍地准备辩护并防止在定罪之前遭受惩罚。 但实践中由于无罪判决率用来评价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质量的高低,造成




  有人认为,站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人都是坏人,刑事辩护律师是在替坏人说话。律师还会被人视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诉棍,;伶牙俐齿,颠倒是非;的伪君子,;丧失立场,助长腐败;的罪魁。有些人责难律师的无罪辩护给司法机关设置了障碍,不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于是,有人就建议:;要明文规定,对乱作无罪辩护,屡教不改的,吊销其律师执照。; 在一些人看来,;律师为一个明显有罪的委托人辩护这个事实就可以使不少人得出该律师自己也好不了多少的结论。;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本来是为当事人洗清罪名、免受冤屈,替被告人说理,但在诉讼审理过程中,面对滥施权力的机关,律师本人也只能束手被擒,以致于有媒体在报道一辩护律师被抓时,发出了;谁来为律师辩护;的感慨。


  然而,作为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是天职。无罪辩护本来就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穷尽一切手段,不畏风险,竭力赢取胜诉是律师的天职。律师应该充分利用有限的法律资源,在事实、证据或程序上不失时机地、大胆地、专业地为被告人作强有力的辩护,最大限度地完成辩护使命。无论是王张江姚;四人帮;、还是邓斌、陈希同等被告,他们是人神共愤,但他们都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他们也应该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在他们获得法院公正审判并作出最终判决之前,他们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不是罪犯。贝卡里亚曾说过,;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维护和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其应有的辩护权利,也是律师天职所在。但为他们辩护,并不意味着律师赞同他们的观点或行为,更不等于同他们站到了一起。当代美国最著名的辩护律师之一艾伦·德肖微茨教授曾强调:;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希望我不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象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是一个道理。;


  尽管无罪辩护在中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只要适应国情,专业地、有技巧地处理案件,无罪辩护还是可以取得战果的。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杀妻骗保;案中的被告人王洪学、王洪武兄弟宣判无罪,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谋杀案的被告人尚某宣告无罪,此前还曾对云南省环保局某处副处长施某涉嫌受贿一案判决无罪,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对三名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发回重审后被改判死缓的杀人、抢劫疑犯宣告无罪。在我们的以往经验中,无罪辩护仍然能在夹缝中求希望,取得一定战绩的。如:马X明涉嫌共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龚X涉嫌合同诈骗及虚报注册资本被判无罪案等等诸多成功无罪辩护案例。正如培根所言:;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在不甚理想的司法现实中,律师也只有充分发挥律师职业的职能,才能真正做到以经典辩护成就品牌,以满腔热血推动法治。







无罪辩护在中国--夹缝中求希望 应该承认,在时下的司法环境中,无罪辩护走得相当曲折。罗伯特杰克逊曾说:在被定罪之前,享有自由的传统权利许可被告人不受阻碍地准备辩护并防止在定罪之前遭受惩罚。 但实践中由于无罪判决率用来评价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质量的高低,造成




  追求最出色的刑事辩护,首先,必须避开职业陷阱,否则,全功尽弃。其次,更需要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开放的办案思维、高超的论辩技巧和无畏的时代精神。如同胡乔木同志在第一届全国律师大会上所说:;你带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也曾说:;律师本身应是法制建设里面最好的一面镜子,律师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律师里看到的东西最清楚,碰到的问题最深刻,所受的切肤之痛比别人更多。; 对律师来说,不能抱怨法律跟不上时代的脚步,也不能艳羡欧美同行在侦查阶段运筹帷幄、驰骋疆场的潇洒,不能急功近利求名心切,而应修;德;忘;名;,努力强化自己的内功,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帮助当事人实现法定利益。正如布鲁厄姆爵士所说:;为了拯救和保护当事人,律师要不顾任何风险,不惜任何牺牲。这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


  我们一直思考,如何将我们的实战经验,以最好的方式呈现给读者。老子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授人以鱼只救一时之及,授人以渔则可解一生之需。;因此,我们整理了这本全面、深度描述无罪辩护案例的专著。所选案例均是我们多年执业的精髓所得。希望读者能从中受到启迪。;庙廊之才,非一木之枝;;清泉潺潺,端赖源头活水。区区微衷,尚请贤明鉴之。


  鲁迅有句名言,相信大家都记得:;真正的勇士,敢于面对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在转轨阶段的中国,法治的进程必定是充满荆棘,时代需要有挑战强权的大无畏精神,地狱之门向我们趟开着,让我们一起用满腔的热血去换取中国的法治吧!









侵占罪无罪辩护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搜集、采信的证据除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三个条件特征,那么认定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需要搜集哪些证据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职务侵占罪是由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如果委托律师来进行辩护的话,那么刑辩律师一般会先法院出具一份辩护词,帮助犯罪嫌疑人争取更多的利益。以下为您整理有关职务侵占罪的相关内容:




  一、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与被告人进行了谈话,并对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与取证,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张XX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张XX无罪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XX于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


  1、根据法庭查明的本案事实及被告人张XX的当庭陈述,在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材料以前及以后的供述中,被告人张XX均否认其有收受李世英宅基款的行为,被告人张XX的供述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2、该份材料的来源,系在一名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XX进行了长时间的传唤询问,并许诺签字、交钱后放人,进行诱供,被告人张XX在身体极其疲惫、健康状况极其恶劣的情况下,于无奈之中在没有阅读笔录的情况下签了名字。


  因此,该份笔录的取得程序违法,证据来源不合法,且也并非被告人张XX的真实意思,张XX于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的笔录材料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而应依被告人张XX最终的当庭供述作为定案依据。


  二、证人张X英、张X华、张X、贾XX与被告人张XX均有重大矛盾,证言不具真实性。


  被告人张XX与证人张X荣、张X、张X华等人因村委会换届选举而产生矛盾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张X与张X华又系父子关系,贾XX系张X华儿子张洪X的同学,这些证人又非常"巧合"组合在一起,均证明被告人张XX有罪,证言能否具有真实性也就可想而知。


  三、证人张X英、张X华、张X、贾荣刚等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且各自的证言也前后矛盾,证言不具真实性,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1、关于作案时间。"交钱人"贾XX、张X、张X华均证实是在2000年的夏天,而经本辩护人向李XX的邻居及李X荣调查了解,均证实李XX的房子在1999年冬季建的,其宅子是在其登瀛小区的房子拆迁前即4、5月份买的,如此重要的情节,几个证人均不能"记清",其他细微之处的情节,证人却又怎么能记得如此清楚呢


  2、关于宅基款的数额。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以前说是11400元,而在2003年5月30日的笔录中又说是12000元,且明确肯定上一次说错了,并解释说原定的宅基南北长是15米而不是17米,按15 米应是11400元,而贾XX在2003年9月10日的证言又说宅子花了 11400元,可见证人贾XX对宅子的价款没有如实陈述。在2003年9月9日,侦查人员对证人张X、张X华询问时,明确说:"李桂X、李X英通过贾XX 在你村购买宅基地一处,价值11400元,这已是我们查清的事实",明显的诱导式发问,试问侦查人员是如何查清的11400元的呢而公诉人提供的协议上的价款却又是12000元,矛盾重重,孰真孰假无法认定。


  3、关于交钱及写协议的过程。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证实,他大舅李桂X没去交钱,李桂X把钱给了他,他自己去交的钱,贾XX先去的张X华家,在去张XX家的路上,张 X华又喊了张X英,根本没去张X英家,在张XX家,贾XX把钱放在桌子上,张X英先点的钱,点完钱就回家了,当时没签协议,第二天去张X华家拿的协议。在 2003年9月10日的证言中,贾XX又说他大舅和妗子他俩要他跟着去交钱,先去的张X华家,张X华又领着他和李桂X去了张X英家,张X英写了协议,又去张XX家盖章,他把钱放到张XX家的桌子上,张X英先回去了,张XX点的钱,点完钱张XX在协议上盖上了公章,两次陈述截然不同。


  再看2003年9月9日张X英的证言,张X华和贾XX去他家后,他算好了钱数,写了两份协议,又去张XX家盖章,他也没见交钱,家里有事先走了,而张X英在此前曾证实协议是在张XX家写的,其还亲手在张XX家点过钱。


  张 X华于2003年9月9日的证言,说是李桂X和他媳妇、贾XX一块去的他家,他领着李桂X、贾XX去的张X英家,张X英写的协议,李桂X拿出11400元钱放在了张X英的桌子上,贾XX把钱拿起来,又去张XX家盖章,交钱后,张XX在协议上盖的章。在此前张X华曾说是张XX写的协议。


  张X在2003年9月9日的证言称,他到张XX家的时候,张X华、张英、贾荣刚已到了张XX家,贾荣刚把钱放至张XX的桌子上,张XX把钱拿起来,协议在桌子上放着,但张荣没见张XX盖章,在盖章这一情节上张X的证言与贾XX、张X华的证言矛盾。


  4、关于交钱时各人的位置。被告人张XX在2003年5月27日的供述中首次说:"我坐在椅子的上首,张X英坐在下首的椅子上,交钱的人站在桌子前面"。证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也同样说:"张XX在椅子的上首,会计张X英坐在椅子的下首,张X华坐在旁边,我开始进门后站离桌子两米远的地方",与张 XX说的极其一致。证人张X英在2003年9月9日前的一次证言中,也曾说其在张XX家的下首椅子上坐着,但在2003年9月9日的证言中又说他记错了。


  5、关于张X是否在现场。贾XX在2003年5月30日说:"是不是有张X我记不很准了",在2003年9月9日,贾XX又说:"我们到张XX家后不久,张X也去了张XX家",原来记不准,怎么过了几个月又想起来了


  通过以上情节的分析与对比,各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证人之间的陈述也互相矛盾,这只能说明各证人证明的情况有可能并非其亲身经历的事实。再看2003年9月9日证人张X、张X英、张X华的证言,证人均将原来不一致的证言推翻,内容逐渐趋于一致,而以上材料确系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对证人进行的询问,证人是否串通了呢从以上情况可看出本案明显存在人为操作与策划的痕迹。


  四、本案侦查阶段程序上存在违法现象。


  1、对被告人张XX超过12小时讯问,采用疲劳战术,张XX于第二天一早住进医院,几乎性命不保。


  2、一名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


  3、2003年9月9日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相同的侦查人员对证人询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2款规定。


  4、审查起诉阶段二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均超期限重报。


  5、根据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管辖,本案不属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这是本案最大的违法之处。对本案没有办案权的检察机关进行的询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均不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程序不公,难保实体公正!


  综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XX犯职务侵占罪的证据相互矛盾,证人证言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且证人与被告人存在矛盾,证据来源不具合法性,证人证言不据真实性。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张XX宣告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XXX


  XX律师事务所


  XX年XX月XX日。


  二、职务侵占罪应收集的证据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6、追缴的赃款、赃物,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7、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8、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


  9、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问清:


  、犯罪的动机、目的;


  、犯罪的手段、方法,重点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


  、犯罪的时间、地点、次数、作案过程;


  、赃款、赃物的去向;


  、有共同犯罪的问清预谋、分工情况,区分地位、作用,确认分赃情况等。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有关侵占罪无罪辩护需要收集哪些证据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辩护,律师会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进行罪轻辩护或无罪辩护。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侦、控、审三部门搜集、采信的证据除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三个条件特征,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必须与本罪构成要件紧密关联外。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gzmxsls.cn/news/view.asp?id=997780218363 [复制链接]


189624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