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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

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可否用等字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太仓刑事律师

  核心提示: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可否用;等;字起诉书不仅是启动庭审的工具,也是限制庭审范围的重要功能。起诉书在指控犯罪事实时能否使用内涵外延相对模糊的;等;字,引起争议。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主任与华南政法大学教研室主任对此各抒已见。下面由为您介绍。

  起诉书中对;等;歧义次是否该用

  刑诉法第186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可见,起诉书不仅承担着启动庭审功能,还承担着限制庭审范围的重要功能。起诉书在指控犯罪事实时能否使用内涵外延相对模糊的;等;字,引起争议。在新开设的;观点争鸣;栏目里,相信不同的观点碰撞会带来不同的思考。

  正方:可有条件地使用;等;字

  刑诉法第181条规定,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起诉书原则上应简洁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有歧义的文字。不过,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出于习惯或为保持适度的灵活性,检察机关常在起诉书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使用;等;字。对于这种做法,不宜一概否定。在某些情况下,;等;字的使用具有合理性。

  基于文义表达上的需要,可以使用;等;字。;等;字具有;列举后煞尾;和;列举未尽;的含义。在;列举后煞尾;的情形,;等;字的使用并不会影响辩方的权利,也无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例如,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使用了;被告人张某犯有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等三项罪名;的表述。;等;字在此处只是文义表达上的习惯,并不影响起诉书的整体效果。根据文义解释,只能得出唯一结论即被告人犯有盗窃罪、抢劫罪和强奸罪,不可能再从中解释出第四种罪名,否则就是自相矛盾。因此,在;等;字表示;列举后煞尾;的情形时,法院、控方以及辩方对;等;字的理解不存在分歧,更不会影响辩方的质证和案件的公平审理。

  在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等;字。对;等;字的使用之所以产生分歧,是担心检察机关可能利用这一模糊表达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但如果;等;字的使用并不会产生上述问题,则自然无禁止使用之道理。例如,李某于2014年的1月至5月间,每月均实施了一次入户盗窃,其中,1月、2月和3月的盗窃数额分别为500元、600元和800元,而4月和5月的盗窃数额则分别为10元和2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第3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而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据此,李某前三次的盗窃行为虽然单独均不构成犯罪,但是已符合;多次盗窃;情形,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表述为;李某分别于2014年1月、2月和3月等时间盗窃了500元、600元和800元等数额的财物;,则不会影响对李某的定罪量刑。因为前面的多次盗窃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等;字所略去的盗窃数额甚微,不会影响量刑,也不会给辩方的权利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法官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等;字。;等;字的解释权在法官,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时使用;等;字可以为庭审突发状况提供应急机制,保持适度的弹性。如当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之前供述和辩解中未涉及的无罪或罪轻事实时,;等;字的存在为法官调查新的事实提供了切入口,有助于法官对新的事实进行调查,并最终作出合理的判断。

  综上,庭审情况瞬息万变,应灵活把握起诉书中;等;字的使用。无论是出于文义表达上的习惯,还是在无碍定罪量刑的情形,;等;字的使用均不会对刑事诉讼构成妨碍。在法院主导案件审理的背景之下,;等;字的使用有助于法院全面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作出正确裁判。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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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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