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http://www.qgzmxsls.cn/

法律咨询热线

18962400329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18962400329

联系律师 在线咨询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是沪上知名并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创建于1996年,在全国第一次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之时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仅以此表彰在法律服务领域有杰出成就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2010年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在金融、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外商投资的法律服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上海总所以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定位,聚集了一批曾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律师,能糅合和理解不同的不同法系特点和文化背景,熟练运用英语、韩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等多种法律语言为客户提供服务。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首家分所,是经江苏省.........【查看更多】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刑事审判

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抗诉案件的审理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7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2、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九条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问题,为您推荐:


简易程序中的送达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规则





抗诉案件的审理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从该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指令再审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情形,而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形的,无指令再审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根据该法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的法定审判职责范围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无审理抗诉再审案件的职权。从以上法律规定看出,立法本意是将抗诉再审的案件提级审理,实践中将抗诉案件指令下级法院审理的做法与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和立法本意不符,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审理程序问题,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议庭。民事诉讼法对提审的条件无明确的规定,而是由上级法院视案情作出是否提审的决定。一旦决定提审,则不论案件原来是一审还是二审,均直接按二审程序审理,作出终审裁判。


  延伸阅读:


抗诉提出的两种情况


抗诉的三种主体


  而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向同级法院提出,并应按规定由上级法院审理,这是直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提级审理,故对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应直接按二审程序开庭审理,作出终审裁判。


  有人提出这样做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笔者以为不然。上诉是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的裁判,依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起上级法院审理的诉讼,是一项重要的审理制度,也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法律制度规定为两审终审,只要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程序必然启动。抗诉以法律制度规定必然启动审理程序,且提级由上级法院审理,与上诉法理相同,应视为有特殊理由上诉期限得以延长,直接按二审程序开庭审理从实质上保证了按两审终审制度使案件得到上级法院的监督审理,不能认为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在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修改时如果仍然保留人民检察院抗诉规定的情况下,建议将第二十四条内容直接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条文,并对第四十二条第款修改为:审理再审案件,由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上级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抗诉的相关问题,为您推荐:


如何提高刑事抗诉效果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范围与条件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gzmxsls.cn/news/view.asp?id=998562721265 [复制链接]


189624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