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7日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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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侵犯着作权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侵犯着作权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徐xx律师担任被告人赵某涉嫌侵犯着作权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侵犯着作权罪不成立。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赵某销售盗版光盘的行为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而非侵犯着作权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该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对他人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权益的侵犯是由非法复制、出版或者其他制作行为直接造成的,行为人的销售行为只不过是前述直接侵权行为的延续,或者说是对直接侵权行为的一种帮助。也正因如此,其危害性比侵犯着作权罪相对要小些。该罪的对象是侵权复制品,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而侵犯着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作者。
本案中赵某并没有侵犯他人着作权,不是侵权复制品即盗版光盘的制作者,是制作者以外的人,只是销售了他人侵权复制品,所以赵某的行为不属于侵犯着作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着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对于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18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所以赵某的行为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
二、本案件不能适用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赵某销售盗版光盘的行为发生在2007年至2010年之间,起诉书提到在XX某某音像公司查获盗版光盘的时间为2010年12月06日;在XX市迎泽物流中心某某物流公司发货运站查获收货人话名为;刘X;、;小X;的涉嫌盗版光碟10760张,时间分别为2010年10月9日及10月28日。也就是说赵某贩卖盗版光盘行为都发生在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前,按照刑法原理法律原则上没有朔及力,以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赵某的行为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而非侵犯着作权的行为。
三、2010年10月9日及10月28日在XX市迎泽物流中心某某物流公司发货运站查获收货人化名为;XX;、;XX;的涉嫌盗版光碟10760张并不属于被告人赵某所有。
本案中XX的发货人都是事先约定好由XX的物流站代收货款,被告人赵某并没有支付货款,也没有拿到货物,货物的所有权还属于XX发货人,起诉书认定属于赵某所有没有法律依据。
四、在XX某某音像公司查获的光碟既有盗版也有正版光碟,全部认定为盗版光碟没有法律依据。
五、起诉书已经认定在XX某某音像公司以及在XX市迎泽物流中心某某物流公司发货运站查获的光碟均没有销售,赵某的行为属于未遂。
六、被告人赵某检举揭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及盗版光碟行为属于立功。
赵某在2010年12月6日被讯问时,积极主动提供某某物流公司非法运输音像制品的情况,并积极主动提供线索。2010年12月10日赵某提供有收货人化名为;王XX;、;董X;疑似非法音像制品从XX运抵XX某某物流公司的线索,为2010年12月12日成功捉获去某某物流公司提取;王XX;货物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起到一定的作用,现李永林已经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犯着作权罪被逮捕,现已经移送XX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七、量刑
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7条: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第11条规定:对于立功的,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具体调节的比例。重大立功的,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属于未遂,且积极主动地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准确线索抓获其他犯罪被告人,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未遂,有重大立功表现,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没有前科,有悔罪表现,对赵某可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谢谢法庭。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侵犯着作权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在实际中,如果你侵犯了他人的着作权需要进行辩护的时候,就需要这样一份辩护词。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您,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做吗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可从界定范围辩护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四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个基本特征。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
该经营行为非法。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此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如果不满足以上的条件也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二、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可从量刑标准上辩护
非法经营食盐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非法经营出版物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 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 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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