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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 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9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

  信用卡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在被警方抓捕并提起公诉之后,往往会请律师来为自己进行无罪辩护,就算是罪犯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律师在接到类似案件时也会积极应对,那么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呢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初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被告人初X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查阅案卷和参加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一、初X没有恶意透支,系正常使用信用卡,初X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自2012年1月20日起,初X正常使用该卡透支,免息日为56天,一直到2012年7月24止,初X多次使用该卡透支并在免息日内如数归还透支数额,这都属于对信用卡的正常透支使用,初X信用记录良好。2012年7月25日,初X最后一次透支19997元,为何不能在免息日届满时归还


  是因为初X的债权人危及到了初X的人身安全,2012年8月5日下午被债权人扣留,并被打伤进医院清理伤口及缝针。2012年8月6日,初X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多次被电话传讯。这期间,债权人的追赶,与债权人的协商沟通,以及公安局的几乎是天天电话传讯,使得初X焦头烂额、筋疲力尽,使得初X遗忘了信用卡还款的事,后初X于2012年10月27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被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公安机关2012年8月6日12时41分至13时49分关于初X的询问笔录中第1页末尾、第2页开头记载:


  问:这几天为什么传讯你到公安局来你没过来


  答:因为钱没到账。


  问:今天上午打了三次电话传你过来为什么你没过来


  答:上午我被XX等六人打了,在东营市中心医院急诊包扎伤口并缝针。


  问:讲一下你被打的事情经过


  答:2012年8月5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XX等六人在东营市XX茶楼吃饭,吃完饭以后我想回去,他们不让我回去。把我带上了一个大众的轿车把我带到东城xx宾馆309房间,除了不让我回家,别的什么都没做。今天早上八点,他们要带我去河口,我不想和他们一起去,他们就把我包抢走了。我想跑,他们就追上我,XX用利器把我打伤了,然后我的司机报了110,打我的那几个人就跑了。司机把我送到西城中心医院急诊科,医生给我清理了伤口并缝了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对于何为恶意透支以及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以下规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结合本案,初X是在2011年申请信用卡不久改变联系方式的,不是在2012年7月25日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的。初X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六种情形之一。


  二、公诉机关指控初X犯有信用卡诈骗罪,证据不足,合理怀疑无法排除。


  疑问1:银行催收了没有什么时间催收的催收的书证在哪里公诉机关的证据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吗


  疑问2:根据司法解释,必须是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不还的,才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了吗催收后还没超过3个月时,初X就已经被羁押于看守所,他有人身自由吗他怎么去还款


  三、初X有还款意图,并且通过本律师已于2013年6月25日连本加利一并还清。


  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27日14时20分至16时50分对初X的讯问笔录第4页末尾、第5页开头记载:


  问:还有什么要交代的吗


  答:这笔银行的款项我近期可以联系我的律师,让他代表我配合公安机关将钱还给银行。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初X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初X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辩护人:王XX 律师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从哪些方面入手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信用卡诈骗作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由律师根据案情确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做

  过失致人死亡顾名思义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想要杀死被害人,而是出于一种过失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此时过失包括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做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以被告人方某某辩护人身份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问题、接受处理及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64000元经济损失等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又认为,根据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属意外事件,被告人不负刑事,应宣告无罪。




  一、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属犯罪。;此为意外事件。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此为过失犯罪。


  意外事件的主要特征是: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客观上出现的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是一种无罪过的心理状态。


  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因此,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究竟是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还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二、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不能预见、无法预见


  判断被告人能否预见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是根据被告人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才能确定。


  首先,被告人用左手打了被害人右脸一下,证人李天波证明,他在抢救被害人时没有发现外表伤,《法医鉴定书》亦证明面部未见明显损伤,可见被告人左手打击被害人右脸力度不大,至多造成面部轻微伤。


  其次,《现场勘察笔录》证实:现场为泥土地面,地面长满杂草。因此,从常理分析,被害人倒地后即便头部着地,亦不至于头部被撞伤导致死亡。


  综上,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用左手打伤被害人右脸的行为,但被告人是无法预见到被害人会在被告人用力不大的情况下倒地并头部着地,即使能够预见到被害人头部着地,但由于现场是长满杂草的泥地,被告人亦不能预见到被害人头部会被撞击致死,但《法医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系后脑着地遭受较大暴力致严重-脑损伤死亡,这说明被害人倒在泥地上,后脑被隐藏在杂草中的硬物撞伤致死,而这一巧合恰恰在被告人的意料之外。


  三、意外事件并不排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因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否定意外事件,否则便是对意外事件的曲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意外事件,被告人依法不构成犯罪。


  上文就是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做的相关解答,相信大家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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