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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伪证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做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伪证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3、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指使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出具证据和出庭作证,是作假行为,这是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当中,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出具证据和出庭作证的行为,被控诉机关指控是被告人黄某所指使的作假行为,我们认为这是对行为性质定性的错误。被告人黄某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让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出具证据和出庭作证的行为,恰恰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的表现。并且,事前,被告人黄某与证人禤某峰与张某莲并不谋面,何来指使之说。所以控诉机关的指控是认定事实错误。


  4、控诉机关指控证人禤某峰在莫某军盗窃案一审出具的证据是虚假证明,这是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当中,控诉机关在起诉书当中提出,对于证人禤某峰在莫某军盗窃案一审出具的证据是虚假证明,但是,根据一审判决,只是认定证人禤某峰的证词没有佐证,不足以证实莫某军没有作案时间,并没有明确认定这份证词是虚假证明。所以,起诉认定事实错误。


  二、控诉机关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错误的,从证据分析和运用及采信上来说,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的事实,由于其赖以认定的证据没有同时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属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按照我国刑事法律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理论和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而,一份有效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者缺一不可。现结合刑事证据学的相关理论,对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的几个方面的证据进行具体分析,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本案当中,控诉机关提供的同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由于没有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因而不能具有证据的证明效能和证明力,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


  本案当中,控诉机关主要的、重要的据以定案的证据有同案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这些都是当事人,因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产生的,这些证据从侦查的角度来说,只能算是一种纯粹的证据线索,仅仅是一种线索,唯此而已,而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它们并不是证据本身,因而也就不具备应有的证明效能和证明力。也就是说,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现分析如下:


  莫某平、禤某峰的供述和张某莲的证词不足以采信。


  莫某平、禤某峰的供述和张某莲的证词不足以采信。理由有四点:一是三人当中,莫某平是莫某军的父亲,张某莲是莫某军的亲姨,禤某峰是莫某军的邻居,三人本身及与莫某军有人身亲属上的利害关系,本能上也会为莫某军作假证。二是其二人是本案的同案被告人,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为了推却,可能将强加于被告人黄某。三是莫某平、禤某峰和张某莲三人之间本身就有利害关系,其证词天然对被告人黄某不利。四是禤某峰的供述和张某莲的证词在法庭上和公安机关相互矛盾。


  莫某军的证词不足以采信。


  莫某军的证词不足以采信,理由有二点。一是程序违法,二是莫某军在被告人黄某所作的四份笔录,特别在2008年1月2日的笔录当中,在被告人黄某没有了解相关的案情、阅读案卷和接触证人之前,莫某军就明确的说明了其中的2006年的二笔没有进行盗窃,当时,其本人在广东打工,没有作案时间,也就是说,不存在被告人黄某先入为主,为莫某军开脱,找人作假证的可能。


  姚某佳、史某明、禤某文、梁某生等其他人的证词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某所谓的实施伪证的行为。


  本案当中,还有姚某佳、史某明、禤某文、梁某生几个证人,他们的证词只是证实了被告人黄某与证人的接触过程,并不能直接证实被告人黄某实施所谓的伪证的行为。也就是说,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某是事前明知是假证,又如何;指使;证人作假证的。


  2、控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由于没有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在来源和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因而不具有证据的证据能力,不能对本案的证明对象进行完整而全面的证明。理由与事实如下:


  侦查机关在二审阶段对莫某军进行讯问不符合法律程序,其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本案当中,莫某军盗窃案已在二审阶段,侦查已经终结,侦查机关在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是不能对作为被告人的莫某军进行讯问的,否则,就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作为将莫某军的供述作为证人证词提供,作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告知证人作证的法律,而不是讯问笔录,所以,这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并且,从问话内容来说,基本上也是盗窃案的案件事实,也有大量诱供的痕迹的。所以,侦查机关在二审阶段对莫某军进行讯问不符合法律程序,用讯问笔录作为证人证词使用,也是违反法定程序,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的立案、侦查和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本案当中,对于被告人黄某而言,是以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在侦查分段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的,直到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都没有变化罪名。但是,到了起诉阶段,控诉机关却以伪证罪对被告人黄某进行起诉,也就是说,对于被告人黄某的伪证罪,没有经过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却直接用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名侦查的证据进行起诉了,这显然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以此侦查的证据当然不能作为被告人黄某涉嫌伪证罪一案的定案依据。3、控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因而对本案案件事实没有证据力,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因而也不能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要求,也是作出有罪判决的具体标准,也就是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要求。本案当中,控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上述的证据材料,而它们在证据学理论中属于间接证据的范畴,在证据效力上它们只是机械地证明某一事实的部分而不能证明事实的整体。即:有证人在本案中作伪证。而本案证人而对于本案控诉机关指控的关键事实和全部事实,即:伪证是被告人黄某和莫某平指使证人作出的虚假证明。对于这一整个过程和全部事实无法进行充分的、确实的证实。所以,本案现有的证据根本就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条和证明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凿、充分的刑事证明要求,不能证明被告人黄某构成伪证罪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故不能对被告人黄某定罪量刑。


  4、莫某军的问话笔录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没有作伪证的犯意和事实。


  在2008年1月2日黄某对莫某军的问话笔录当中,莫就已经明确提出2006年的二单盗窃不是他做的。这个时间之前,被告人黄某就没有就案情接触过莫某平或是其他证人,也不能存在与莫某平合谋,以作假证来为莫某军进行开脱。也更不可能让莫某军说在2006年6月到12月在广东打工,从而,没有作案时间。所以说,莫某军的问话笔录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没有作伪证的犯意和事实。


  所以,我们恳请人民法院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宗旨,对控辩双方所提供的全部证据,依法审查,公正采信。


  三、本案被告人黄某辩护工作疏忽,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在刑事诉讼当中,辩护方与控诉方是对立统一关系,那就是尽管我们分别处在彼此对立的立场上,彼此观点不可避免地存在无法统一的分歧,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所追求的刑法价值却是始终统一的,即是;三点一线;,也就是控诉方、辩护方、审判方,也就是检察院,辩护律师、法院这三个方面,在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在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更应当注重罪罚相当,保障犯罪的人受到法律规定的相应的刑事追究。保障不犯罪的人不被追究法律规定的刑事。这也是殊途同归,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也是刑事辩护的全部意义和核心价值所在。本案当中,被告人黄某在收取微薄的律师费之后,尽职尽责,为被告人调查收集罪轻的证据,也是其履行辩护职责的充分体现。而他因为辩护工作疏忽,没有到实地去调查复核,导致证据失实,这也是与故意伪造证据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不应当以犯罪论处。请法庭明辩是与非,罪与无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有妨害作证罪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本案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


  保护律师的权利,就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律师权利保护的越多、越好和越完善,就越给彰现一个社会和国家的法律的文明和进步。本案的审判结果,将会对梧州市,及至整个广西的刑事辩护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所以,同样作为一名律师,同样作为一名辩护人,在这庄严的法庭上,在这耀眼的国徽下,在这公正的天平下,我们满怀着崇敬法律尊严和期盼司法公正的心情,恳请人民法院详查明察,分清是非,及时处理,公正裁决,依法宣告被告人黄某无罪。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上述辩护意见,请法庭在评议本案时给予充分的考虑和采纳。


  上述就是对伪证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进行的解答,伪造证据是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伪造证言、证物对案件的影响是比较大的,所以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就要求证人对证据真实性作出保证。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做

  我们知道,针对不同的刑事犯罪,辩护律师都要掌握不同的辩护技巧,这样才能较好的为被告人争取利益。具体说到非法经营罪,大家知道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做吗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帮助。



  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做吗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可从界定范围辩护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四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个基本特征。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


  该经营行为非法。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此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如果不满足以上的条件也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二、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可从量刑标准上辩护


  非法经营食盐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非法经营出版物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 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 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以上就是对于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应该怎么做吗的相关解答,非法经营罪怎的无罪辩护可以从 界定范围辩护或者量刑标准上辩护。如果您还有疑惑,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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