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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死刑复核价值论 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1日 太仓刑事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哪个好,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刑复核价值论

死刑复核的概念属性

应该说,死刑复核是死刑制度的产物,无论如何也不能脱离死刑而单独存在,有死刑判决,才有死刑复核。从法律的分类上,死刑复核是属于程序的范畴。对于目前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来讲,学者们对其属性争议较大,主流的观点认为,“它不是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必须有中立的第三方,必须有控辩双方……它算不算行政复议程序呢行政复议要有申请人,当事人或者被行政处罚人可以申请……它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案卷流转。”陈*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对此则持不同的观点。其一,从实然的角度来讲,死刑复核是由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一个程序,虽然它与其他程序有所不同,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其现有的法律地位。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国历代对死刑复核都有所规定,也都具有刑事诉讼的性质。其二,虽然死刑复核程序如一审或二审那样参与诉讼的三方,但是死刑复核程序对于事实的审查和法律的把握可以说是对一审或二审法院审查的继续和延伸,而且复核法官可以针对一审或二审的疑点,进行有重点的审查,运用一切法官的职权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所以我们没有理由认为死刑复核不是一个刑事诉讼的程序。其三,该程序也是由法院以正式的诉讼文书裁判终结的,由此也可以看出该程序的属性。

所以,认为,死刑复核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的审查核准的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只限于判处死刑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的审查和监督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对于一个刑事案件,法院经过两级审判即告终结,不再进行上诉审。而对于死刑案件,《刑事诉讼法》却规定了特殊的死刑复核程序。即一个死刑案件在经过了一审和二审之后,必须再经过另外一级法院的复核,该判决才能够生效。否则,即使被告人对案件没有意见,一审或二审的判决还是不能生效。相对于其他程序来讲,这种程序有其特殊性:该程序的发生无须经过当事人的上诉或检察院的抗诉;该程序是必须经过的,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取消。

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相比,尽管二者均属特殊审判程序,但是仍然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于一切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而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未生效的死刑案件。

第二,审理的法院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第一审或者第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依法指令与原审同级的任何法院;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审理后所作出的裁判的效力不同。死刑复核后所作的裁判是生效的裁判;而审判监督程序如果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律师: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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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太仓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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